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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07200000N/0038/F0-82.42/0001/01/001
案名 收兌破損券及舊臺幣
事件年 民國38年(1949)
課綱條目
檔案資源編號 5.1.9-3
來源機關 臺灣銀行總行業務部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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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臺灣銀行總行電知各營業單位,國人持有破損定額本票兌現之處理辦法:1、定額本票無法辨識、毀損3分之2以上者不予兌現。2、定額本票破損僅2分之1,簽章、號碼日期金額均完好者可兌現,否則不予兌現。3、各營業單位無法處理可報由本部核辦。4、兌現之破損定額本票應寄回原簽發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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