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本件為民國28年(1939)國民政府頒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內容。其開宗明義指出縣為地方自治單位,與鄉、鎮俱為法人身份。縣長人選為官派,縣參議員由鄉鎮民代表會選出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從符合資格的公民中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