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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A315290000H/0081/H1213.43-01-01/0001
案名 高鐵建設條例
事件年 民國81年(1992)
課綱條目 歷Fb-IV-1 經濟發展與社會轉型
歷Ea-V-1 交通發展與運輸工具的起源
歷Ea-V-2 交通改良與革新
歷Eb-V-1 臺灣交通的變革與影響
地Af-IV-1 聚落體系與交通網絡
地Bd-V-2 運輸與交通
檔案資源編號 8.1.17-1
來源機關 交通部鐵道局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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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鐵建設貫穿臺灣南北,而不論站體設施與軌道建設都牽涉到各縣市都市計畫的配合,與高鐵用地的徵收補償問題。高鐵工程籌備處後,即就相關問題進行研議。高鐵桃園、新竹、臺中、嘉義及臺南等車站與地區的開發,是由原臺灣省政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各站所轄縣政府共同合作,以區段徵收的方式辦理,民國 88 年(1999)精省後,相關作業由內政部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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