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民國44年(1955)6月經濟部國營事業司針對運用美援相對基金提供給臺灣興建國民住宅計畫裡有關勞工住宅之實施辦法,擬定「興建勞工住宅貸款辦法」,規定申請貸款之工人為從事生產勞動之產業工人,年齡在21歲以上,有配偶或直系親屬同居者;家境清苦,工齡滿三年以上者;施工期間願自行提供製磚、修整地基或其他勞動作業者。並且興建住宅之金額半數由美援支出,半數為各生產事業單位自行議定。 臺灣機械公司統計廠內工友共有81人欲申請勞工住宅,興建住宅的半數款項由申請的工友自行籌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