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藥事法》通過後,根據其第一百零三條條文內容,在1997年5月7日公布修正條文,主要規定有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可以繼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等業務,以兼顧實務上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