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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檔號 0059/2082702/0005/001/030
案名 藥事法(八十二年一月前為「藥物藥商管理法」)
案由 公布修正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及條文
事件年 民國82年(1993)
課綱條目 歷Sa-Ⅴ-1多元的醫療傳統
檔案資源編號 10.3.19-2
來源機關 總統府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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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藥事法》通過後,根據其第一百零三條條文內容,在1997年5月7日公布修正條文,主要規定有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可以繼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等業務,以兼顧實務上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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