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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末期至1950年代,政府為了逮捕、偵訊所謂的「匪黨」,透過多個機關蒐集人們的犯案情報,並進行拘捕與刑求偵訊,不擇手段取得人民的自白書或口供,女性政治
說明:國家暴力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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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國39年(1950)年5月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被破獲以來,書記李媽兜在南部地區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之龐大共產黨組織網絡陸續遭到
說明:被捲入麻豆支部案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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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報》是中共地下黨在臺灣最主要發行的地下刊物,創辦於民國37年(1948)年秋季,主要由基隆中學支部負責編印,此案於民國38年(1949)年8月遭保密局破獲
說明:參與光明報與印發左翼書刊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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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政治案件之中,牽連人數最廣、受難人數最多的案件屬鹿窟案莫屬。民國41年(1952)年1月間當局派軍隊部屬在臺北南港、汐止以及與石碇交界的鹿窟一帶山區,當局
說明:鹿窟案中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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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政治案件一被偵破,不少政治犯遭警務處緝拿,再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關押。當時,保安處占用日治時期的東本願寺作為辦公、關押空間,地址位於今
說明:關押與偵訊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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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案件受難者被逮捕、關押,並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完成之後,若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其遭遇是繼續軍法處或其他監獄關押,判處死刑者則在幾個月內盡速送交槍決。
說明: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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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于非案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賀德巽,先後被關押在臺北監獄和新竹監獄,民國42年(1953)年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女生分隊。賀德巽回憶她在綠島時獄方為了避
說明:服刑地:綠島新生訓導處女生分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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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于非案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賀德巽,在1952年判決確定並發監執行期間,其母賀吳景芬向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包啟黃請求將賀德巽移到感訓機構,但遭回絕。因此賀德
說明:通信與家人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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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在服刑過程中非自願從事戲劇排練演出、生產勞動(對女性受難者而言是從事種花、縫紉)等工作,在威權時代的法令裡稱為「強制勞動」。民國42年(1953)年國防部
說明:強制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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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叛亂」是指政治犯在新生訓導處除了強制進行勞動與思想改造之外,訓導處的政治幹事會監視政治犯平常的言行舉止,並作成紀錄呈報。因而被管理者視為「阻擾感訓者」或
說明:「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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