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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4.3.5-1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

說明:

民國35年(1946)7月1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實施「臺灣省酒類專賣規則」,計18條文,主要包括酒類非經專賣局許可不得輸出輸入移入或製造、酒類非經專賣局指定之酒類零售商不得販賣、專賣局稽查等規定。「臺灣省酒類專賣規則施行細則」,計30條文,主要包括酒類零售商及酒類專賣聯合配銷委員會(同一銷售區域內有3家以上零售商時得組織之)權利與義務等規定。

案由:

電送本省酒類專賣規則及其細則希查照由

案名:

專賣法令暨罰鍰規則

檔號:

A504000000F/0039/永簿/60/1/003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關鍵詞:

專賣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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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專賣制度的實施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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