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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34年(1945)10月10日,雖有「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簡稱雙十協定)的簽署,然政府與中共的軍事衝突並未停止。美國總統杜魯門為避免戰爭擴大,派遣

說明:馬歇爾調處與軍事三人小組的源起

  民國35年(1946)2月9日,三人小組會議召開恢復交通會議,政府代表張治中、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白魯德將軍以草案起草人資格參與討論。達成協議後

說明:恢復交通之協商

  國民政府於民國35年(1946)11月8日發佈第三次停戰命令,主旨:政府自日本投降以來,主張政治途徑解決國內糾紛,雖共軍先對國軍進攻,迫不得已實行自衛,但政

說明:11月11日停戰令

  民國35年(1946)11月15日,制憲國民代表大會召開,中共拒絕承認會議;19日,中共代表團撤出,周恩來飛回延安。12月7日,中共提出恢復和談條件:一、恢

說明:軍事三人小組之結束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憲法草案的討論,以五五憲草為藍本,協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確立憲草修改原則,以國民大會為全國選民行使四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確立

說明:政治協商會議之協議2

  國民政府與中共協調出的第一次停戰命令,以民國35年(1946)1月13日下午12時為生效時間。停戰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中國境內的軍

說明:停戰命令的頒布

  軍事調處執行部根據和字第四號命令,於民國35年(1946)2月13日成立鐵路管理科(後改為交通處),協助交通部恢復華北被破壞的鐵路。鐵路管理科由政府、中共、

說明:交通調處

  國民政府強調和平解決衝突的立場,主張政治問題就應政治解決,強調政府一再容忍讓步,從民國35年(1946)1月、6月、11月分別頒布3次停戰令,中共卻得寸進尺

說明:國民政府之宣傳

  由於政府與中共在政治與軍事上的衝突,和談難以落實,馬歇爾調處失敗,軍事調處執行部已無存在之必要,因此於民國36年(1947)2月結束。由於軍調部涉及三方,三

說明:軍事調處執行部之結束

  民國35年(1946)1月1日,設置鄭州綏靖公署,由劉峙擔任公署主任,以指揮戰區轄境之省縣行政機關,以行徵兵、徵糧等事宜。河南北部之共軍為太行軍區所屬部隊,

說明:停戰命令後之衝突-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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