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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頒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亦稱新縣制),是我國地方自治事業的先聲,也是臺灣光復後實施地方自治的法制基礎。該綱要將國父在建國大綱中以縣自治為憲政基礎的理...

說明:縣各級組織綱要

民國37年(1948),臺灣省政府公告修正臺灣省縣政府組織規程,其依據縣各級組織綱要第十三條訂定之,縣為...

說明:縣政府組織規程

臺灣光復初期,政府財政困窘,對各級政府人員編制以精簡為原則,對員額數有嚴格規定。...

說明:縣府區署鄉鎮公所人員編制

臺北縣位處臺北市外圍,工商活動發達,移入人口眾多。隨著臺灣經濟快速發展,臺北縣人口不斷增加,原有縣級行政架構難以符合人民對公共服務的需...

說明:國民大會建議升格臺北縣為直轄市

臺灣省參議會是臺灣省最高民意機關,其行政部門除協助省參議員問政、處理各種文書、編...

說明:臺灣省參議會的行政運作

臺灣正式設置郡縣始於明鄭時期,此後隨著土地開發與人口成長,行政區劃分歷經清代至日...

說明:各縣市行政區調整草案

民國35年(1946)10月9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發文規定,在未實行民選以前,區長任免暫行辦法六項如下:(...

說明:區長任免辦法

民國34年(1945)12月24日,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作為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設置的...

說明:成立鄉鎮民代表會

民國35年(1946)起,臺灣省各省轄市成立各區公所,並依照「臺灣省省轄市區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在所屬各區...

說明:成立區民代表會

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與國民政府公布《市參議會組...

說明:臺中市參議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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