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8年(1949)4月19日,臺中縣政府行文臺灣省政府,說明該縣為確立公醫制度,推行地方衛生、醫療、保健、防疫工作,並強化該縣衛生院,以保障民眾健康起見,經衛生處指示,擬訂醫療機構系統如次:一、指定省立臺中醫院為臺中縣中心醫院,與縣立員林醫院做密切聯繫,凡員林醫院因醫藥設備難以治療之重病,不論是收費抑免費,貧民,概照規定,介紹入中心醫院治療,聯繫辦法由兩醫院另訂之。二、強化本縣衛生院門診部,改為臺中縣立員林醫院:臺中縣自光復後接收前州廳衛生醫療器材成立民生病院,略具規模,嗣依照規定更名為衛生院門診部,尚稱完善,惟未能適應實際需要,現為充實內部設備,救濟貧民免費治療,將衛生院48員額中調充12員為員林醫院人員,在5月中籌組成立縣立員林醫院,並擬具臺中縣立員林醫院組織規程。三、各鄉鎮設立衛生站,辦理衛生行政、防疫、保健及醫療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