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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方自治運動可追溯於日本統治時期。民國24年(1935),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民意的壓力下公布《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案》,宣布於同年底開放地方議會一半的議員

說明: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

   民國38年(1949),陳誠接任臺灣省主席,當時我國雖已行憲,但隨即又進入戒嚴體制。在中央尚未完成省縣自治通則立法的情況下,陳誠著手規劃臺灣地方

說明: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委員

   民國39年(1950)4月5日,行政院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修正通過臺灣省政府提報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案》,以行政

說明:爭取設立職業團體民意代表

  在省參議會的推動與中央政府的支持下,行政院自民國39年(1950)4月起,陸續公布臺灣省實施地方自治相關辦法並重劃行政區。至民國40年(1951)上半,全省

說明:臺灣省議會與省政

   臺灣光復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頒布多項自治條例與規則,成立各級地方自治機關,推動以間接選舉方式選出地方民意代表,可謂臺灣省推動地方自治的準備階段

說明: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

  臺灣光復初期,中央地方自治法令尚未完備,暫以省單行法推動地方自治。民國39年(1950)4月,行政院核准《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與調整地方行政區

說明:慶祝地方自治周年活動

有關縣市參議員罷免案成立程序,奉內政部民國35年(1946)11月指示,在未奉行政院令頒行前,暫用內政部電四川省政府解釋前例規定。(一)市參議員罷免投票日期,應

說明:參議員罷免

  縣市議會、鄉鎮民代表會是地方自治的基礎,除了可以反映民意,並根據地方自治精神,擁有地方立法職權,能夠質詢行政機關、審議政府預算。民國34年(1945)12月

說明:地方議會與地方自治

民國37年(1948),臺灣省參議會奉行政院核准增加山地區域省參議員一名, 並訂3月30日由各縣山地鄉選出的縣參議員至臺灣省政府投票。為鼓勵山地鄉縣參議員踴躍投

說明:選舉山地區域省參議員

民國36年(1947),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政府為安撫臺灣人民對以陳儀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強烈不滿,進行改組省行政機關的作業評估。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議決定

說明:成立臺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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