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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2.4.3.3-3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經濟整建>財金體系的建立與幣制改革(外匯管理)

說明:

民國36年(1947)2月2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奉行政院代電公告,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一五次常會決議制定「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內容摘要如下:一、即日禁止黃金條塊及金飾之買賣,違者沒收充公。二、即日禁止外國幣券之流通與買賣,違者沒收充公。三、在經濟緊急措施時期之內,禁止閉廠、罷工或怠工。四、禁止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五、原定「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應嚴格繼續執行,違者沒收其囤積之物品外,並依該辦法及民國27年(1938)府令公布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六、各省市地方政府應負責監督經營民生日用必需物品之行業,遵行政府政策,供應社會需要。七、工商行號出售民生日用必需品,不得超過公布價格,並不得囤積延不供應,違者以擾亂市場論罪,從重懲處。

案由:

公告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內容七項

案名:

頒發經濟緊急措施方案

檔號:

A375000100E/0036/074/25/1/002

檔案來源機關: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

外匯

事件年:

民國36年(1947)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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