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6年(1947)2月2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奉行政院代電公告,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一五次常會決議制定「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內容摘要如下:一、即日禁止黃金條塊及金飾之買賣,違者沒收充公。二、即日禁止外國幣券之流通與買賣,違者沒收充公。三、在經濟緊急措施時期之內,禁止閉廠、罷工或怠工。四、禁止投機、壟斷或其他操縱行為。五、原定「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應嚴格繼續執行,違者沒收其囤積之物品外,並依該辦法及民國27年(1938)府令公布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從嚴處罰。六、各省市地方政府應負責監督經營民生日用必需物品之行業,遵行政府政策,供應社會需要。七、工商行號出售民生日用必需品,不得超過公布價格,並不得囤積延不供應,違者以擾亂市場論罪,從重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