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2.3.5.3-3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

說明:

民國37年(1948)4月24日臺南市政府行文各區公所通知臺灣省政府已於4月9日公布「修正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電希遵照。組織規程原有16條文,經修正後為14條文,例如將原第1條文與第4條文合併修正為第1條「區為法人,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地方自治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案名:

區里組織精簡

檔號:

0037/B012.15/1

檔案來源機關:

臺南市政府

關鍵詞:

省轄市區公所

事件年:

民國37年(1948)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

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理申請

點圖放大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
引用資訊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轉寄好友 推文到fackbook 推文到line 推文到instagram 推文到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