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
檔案資源編號:
2.3.5.3-3
主題: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區公所)
說明:
民國37年(1948)4月24日臺南市政府行文各區公所通知臺灣省政府已於4月9日公布「修正臺灣省省轄市區公所組織規程」,電希遵照。組織規程原有16條文,經修正後為14條文,例如將原第1條文與第4條文合併修正為第1條「區為法人,受市政府之指揮監督,辦理地方自治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案名:
區里組織精簡
檔號:
0037/B012.15/1
檔案來源機關:
臺南市政府
關鍵詞:
省轄市;區公所
事件年:
民國37年(1948)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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