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鹽政條例〉公布後,政府開始徵收鹽稅。根據條例規定,鹽依使用目的分為食鹽、農、漁、工業用鹽等4類(後再增加食品加工用鹽一類),從鹽的產製到運銷都必須由政府指定主管機關管理規範,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採製,或加工製造販售。對此,政府還特別設立鹽務警察執行查緝私鹽的工作,以確保重要鹽稅收入來源。1977年因鹽稅對國家整體財政的重要性已大不如前,於是政府修訂〈鹽政條例〉,並廢除鹽稅徵收法源〈鹽稅計徵條例〉,自此鹽稅正式走入歷史,但鹽的產製仍採取「許可制」,由臺灣製鹽總廠統籌生產,配銷則交由臺灣省糧食局辦理。鹽的產銷雖無「專賣」之名,但卻有「國營獨占」經營之實。至於,負責私鹽查緝的鹽務警察總隊則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鹽警」二字遂成為歷史名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