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5.1.18-2

主題:

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大量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說明:

公營事業機關轉移民營後,應視為一般民營企業,其從業員工及其子女實物依照規定,擬準以親屬身分報領實物,並支給眷屬補助費。

案名:

眷屬補助

檔號:

A315830000M/0037/171/1

檔案來源機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詞:

眷屬補助報領實物戰時經濟體制

事件年:

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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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大量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大量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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