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5.1.18-2
主題: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大量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
說明: 公營事業機關轉移民營後,應視為一般民營企業,其從業員工及其子女實物依照規定,擬準以親屬身分報領實物,並支給眷屬補助費。
案名:眷屬補助
檔號:A315830000M/0037/171/1
檔案來源機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詞:戰時經濟體制;眷屬補助;報領實物
事件年代: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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