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1年(1942)2月23日,軍政部針對收復臺灣5項意見依序回覆:一、在原則上應予同意,在事實上徒屬空言,似宜俟抗戰結束於和會席上再為力爭,方可期實現,否則亦須俟我抗戰兵力到達該處附近時,再行宣布,始為有效。二、查臺灣自我國正式割讓敵國及在未收復以前,尚為敵國控制,其人民雖有與我同族者,除已重新取得我國國籍遷入內地者外,似不得與我國國民平等待遇,應視為敵國人民,予以取締。三、似可通令地方政府如有已被拘禁之臺人,慎密審查,性質善良確與我國抗戰同情並願宣言入我國國籍者,報由中央核准及予以安插。四、改入我國國籍之臺民產業准予查明發還,其餘照戰時國際公法辦理。五、似可飭另擬詳細計畫及革命實施辦法與請求援助之確實需要,另報俟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