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4.4.4-2

主題: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戒嚴時期之相關管制辦法

說明:

民國41年(1952),政府為了維護軍機、確保治安,根據戒嚴法第11條第4款制訂〈臺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以限制人民郵件、電話、電報等各種通訊自由,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負責。

案名:

郵件檢查

檔號:

A315830000M/0038/053/1

檔案來源機關: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詞:

戒嚴郵件檢查

事件年:

民國38年(1949)~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

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理申請

點圖放大
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戒嚴時期之相關管制辦法
引用資訊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轉寄好友 推文到fackbook 推文到line 推文到instagram 推文到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