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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4.4.4-2

主題: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戒嚴時期之相關管制辦法

說明:
民國41年(1952),政府為了維護軍機、確保治安,根據戒嚴法第11條第4款制訂〈臺灣省戒嚴時期郵電檢查實施辦法〉,以限制人民郵件、電話、電報等各種通訊自由,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負責。

案名:郵件檢查

檔號:A315830000M/0038/053/1

檔案來源機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關鍵詞:戒嚴郵件檢查

事件年代:民國38年(1949)~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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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 年以後臺灣政治發展>戒嚴體制的建立>戒嚴時期之相關管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