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避免臺鹽公司民營化後,衍生土地徵收及管理相關問題,1994年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臺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1995年委請行政院農委會協調財政部、經濟部同意撥用保護區內臺鹽代管及國有財產土地,經討論決議「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的國有土地,由農委會報請行政院核准不列入臺鹽作價投資,待臺鹽土地繳回國有財產局後,再由臺南市政府依法申請辦理撥用,以維護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重要棲地環境的完整性,開啟廢曬鹽田轉型再利用的新篇章,保留臺灣西南沿海重要濕地,維繫保育臺南自然生態資源及生物的多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