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臺灣衛生醫療體系的建置與發展>醫政與藥政>藥商管理
檔案資源編號:
10.3.19-2
主題:
臺灣衛生醫療體系的建置與發展>醫政與藥政>藥商管理
說明:
《藥事法》通過後,根據其第一百零三條條文內容,在1997年5月7日公布修正條文,主要規定有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可以繼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等業務,以兼顧實務上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現況。
案由:
公布修正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及條文
案名:
藥事法(八十二年一月前為「藥物藥商管理法」)
檔號:
0059/2082702/0005/001/030
檔案來源機關:
總統府
關鍵詞:
中藥;調劑;藥事法
課綱條目:
歷Sa-Ⅴ-1多元的醫療傳統
事件年:
民國82年(1993)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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