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10.3.19-2

主題:

臺灣衛生醫療體系的建置與發展>醫政與藥政>藥商管理

說明:

《藥事法》通過後,根據其第一百零三條條文內容,在1997年5月7日公布修正條文,主要規定有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者,可以繼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等業務,以兼顧實務上中藥之經營與調劑不可分之現況。

案由:

公布修正藥物藥商管理法名稱及條文

案名:

藥事法(八十二年一月前為「藥物藥商管理法」)

檔號:

0059/2082702/0005/001/030

檔案來源機關:

總統府

關鍵詞:

中藥調劑藥事法

課綱條目:

歷Sa-Ⅴ-1多元的醫療傳統

事件年:

民國82年(1993)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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