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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

3.1.20-1

主題:

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

說明:

此協定為中美合作所成立之依據,中國方面由蔣中正授權宋子文、戴笠、蕭勃代表政府簽署合作協定。協定中記載,協定之有效期間自簽准之日起至同盟國對日戰爭結束時為止。

案名:

中美合作所建撤案

檔號:

A305050000C/0031/0425.3/5000

檔案來源機關: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關鍵詞:

中美合作宋子文梅樂斯蕭勃戴笠

事件年:

民國32年(1943)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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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中美特種技術合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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