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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縣為實行地方自治的基本單位,並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然而中華民國政府自行憲以後因為國共戰爭等政治情勢的影響,使中央有關地方自治的法

說明: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

年 日期 大事紀 34

說明:大事年表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臺灣省議會與省政>臨時省議員選舉

檔案資源編號:6.3.1-1

檔號:A376590000A/0035/073.2-19/1/1/010

檔案主題: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臺灣省議會與省政>臨時省議員選舉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政府組織規程

檔案資源編號:6.4.5-1

檔號:A375000000A/0036/0012.1/0006/0001/003

檔案主題: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縣政府組織規程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軍民合作站業務

檔案資源編號:6.4.12-1

檔號:A375000000A/0037/0012.1/0204/0001/002

檔案主題: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軍民合作站業務

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國民大會建議升格臺北縣為直轄市

檔案資源編號:6.4.13-1

檔號:A100000000A/0085/511/1/1-4/044

檔案主題: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國民大會建議升格臺北縣為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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