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律令>廣播管制規則
檔案資源編號:
14.1.5-2
主題:
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律令>廣播管制規則
說明:
交通部於民國40年(1951)公布〈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收音機使用者應向電信局申請登記。44年(1955),行政院頒布〈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明定收聽中共廣播者,依照〈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處罰,同時民眾有檢舉收聽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可以按照〈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獎勵之。因此,民眾也依此條例,檢舉電臺播放禁歌。
案由:
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
案名:
文書法規-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案
檔號:
AA01010000C/0052/102.3/0345
檔案來源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關鍵詞:
戒嚴;查禁律令;動員時期無線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禁歌;廣播
課綱條目:
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事件年:
民國44年(1955)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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