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11.2.3-6

主題:

臺灣鹽業的發展與變遷>妙不可鹽—從生理到工業>工業用鹽—國家強盛指標

說明:

根據〈鹽政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農、漁、工業用鹽不得擅自轉讓或改作食用,或改包裝充當食鹽販售牟利,應於運銷出廠前,進行變色或變性處理,例如加入鹼性玫瑰精、鹼性藍等鹽基性染料進行變色,或視生產品類別使用不同變性物料加以混合,例如純碱、明礬、乾芒硝等,以作為辨識區別。而變色或變性的物料及分量,則統一由臺灣製鹽總廠核定,但為解決工業用鹽使用芒硝變性成本過高的問題,臺鹽總廠以各工廠生產實際需要,允許可自行選擇混合變性物料,不再硬性規定;至於,部分產品須以芒硝變性者,則可減少添加用量,以減輕工廠生產成本負擔。

案名:

其他(運務)

檔號:

0068/708/1

檔案來源機關: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股鹽場

關鍵詞:

工業用鹽變色變性

課綱條目:

地Ae-Ⅳ-24 臺灣工業發展的特色

事件年:

民國68年(1979)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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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鹽業的發展與變遷>妙不可鹽—從生理到工業>工業用鹽—國家強盛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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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鹽業的發展與變遷/妙不可鹽—從生理到工業/工業用鹽—國家強盛指標
檔號:0068/708/1
案名:
其他(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