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鹽政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農、漁、工業用鹽不得擅自轉讓或改作食用,或改包裝充當食鹽販售牟利,應於運銷出廠前,進行變色或變性處理,例如加入鹼性玫瑰精、鹼性藍等鹽基性染料進行變色,或視生產品類別使用不同變性物料加以混合,例如純碱、明礬、乾芒硝等,以作為辨識區別。而變色或變性的物料及分量,則統一由臺灣製鹽總廠核定,但為解決工業用鹽使用芒硝變性成本過高的問題,臺鹽總廠以各工廠生產實際需要,允許可自行選擇混合變性物料,不再硬性規定;至於,部分產品須以芒硝變性者,則可減少添加用量,以減輕工廠生產成本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