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2.2.4.1-3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臺灣接收工作>日產接收>監理到接管
說明: 民國35年(1946)7月16日,煤業接管委員會呈給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其擬定接收監理各礦處理原則,即依據「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略以,接收日資企業分為撥歸公營、出售、出租、以及官商合辦4項。日資有關煤業會社擬定撥歸公營計12單位,擬予出售計12單位,擬由官商合辦計4單位。
案由:為擬接收監理各礦處理原則簽請核准辦理乙案等情簽請察核轉飭辦理由
案名:礦權整理辦法
檔號:0035/076.62/1/1/002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關鍵詞:日產接收;接收日資企業;煤業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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