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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2.1.2.2-3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在華臺灣抗日團體有關臺灣訴求>閩粵臺灣歸僑協會的成立與訴求>光復臺灣4項意見

說明:
韓僑登記暫行辦法曾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適用於臺琉僑民,依照該項辦法,韓僑組織團體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及指導,臺民組織協會亦應同樣遵照該項規定辦理。

案由:劉啟光等擬發起組織福州市閩粵歸僑協會

案名:台灣民眾請願案

檔號:0031/0173/4032.01/01/032

檔案來源機關:國史館

關鍵詞:閩粵臺灣歸僑協會劉啟光

課綱條目:民國32年(1943)3月2日,國防最高委員會認為在未規定新辦法以前,似應依照行政院所訂「韓臺琉僑登記暫行辦法」辦理。

事件年代:民國32年(1943)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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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在華臺灣抗日團體有關臺灣訴求>閩粵臺灣歸僑協會的成立與訴求>光復臺灣4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