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3.1.23-1

主題:

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征屬優待

說明:

本件為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八條條文,修正內容有關軍人因公積勞成疾或受重傷致成殘廢,甚至陣亡,征屬可於第三年後之兩年內得到回饋。

案名:

軍人及軍眷優待辦法

檔號:

A305000000C/0032/1365/3750

檔案來源機關:

國防部

關鍵詞:

出征抗敵軍人家屬軍眷

事件年:

民國32年(1943)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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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以前國家重大發展:抗日戰爭>重要戰役與軍事勤務>征屬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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