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2.3.5.1-3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

說明:
民國37年(1948)5月「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修正27條條文,其中第1條修正鄉鎮除了辦理地方自治事項外,增加執行縣政府之委辦事項。

案由: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修正案文

案名:鄉鎮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案

檔號:0036/0012.1/0046/0001/008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政府

關鍵詞:鄉鎮公所

事件年代:民國37年(1948)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辦理申請

點圖放大
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地方自治>鄉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