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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源編號:2.3.3.3-2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警戶役政的建立>警察訓練所

說明:
依照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應徵補充兵現役者,在入營前曾受軍士訓練,其程度相當於補充兵規定教育時,仍免予徵集訓練,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而先後在臺灣省警察訓練所訓練畢業之員警,在訓期間內遵照警專警士教育規程辦理,其所受軍事訓練是否已達到軍士教育程度可相當於補充兵規定教育,而准免予徵集訓練列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特於民國36年(1947)10月9日鑒請國防部兵役局查照解釋見復。

案由:電復警察訓練所畢業之員警可否列入補充兵預備役兵籍經電請國防部解釋希知照由

案名:兵役疑義

檔號:0036/0073.8/0004/0001/016

檔案來源機關:臺灣省政府

關鍵詞:警察訓練所

事件年代:民國36年(1947)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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