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1.3.3.4-4
主題: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抗戰勝利後的國共會談>政治協商會議>政治協商會議之協議2
說明: 政治協商會議對於修改憲法草案協議,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憲草修改原則,以國民大會為全國選民行使四權,確立五院分立機關權力結構;以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國民大會問題協議:為5項議題中爭議最大者,協議結果,於民國35年(1946)5月5日召開國民大會,由第一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原定1,200名額,新增東北及台灣代表150名,再增加黨派及社會賢達代表700名,共計2,050名。
案名:三人會議商談經過概要案
檔號:0035/003.5/1010
檔案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關鍵詞:政治協商會議;國民大會;地方自治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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