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6.5.9-1
主題:民國34年至87年臺灣議會與地方自治發展>地方議會與地方自治>鄉鎮民代表資格限制
說明: 本件為臺中縣政府奉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轉內政部命令,村里長不得兼任鎮民代表,即有里長辭去職務,專任鎮民代表的。不過這項命令,一度因為軍警單位執行清鄉任務需要村里長的協助,而暫緩執行。
案名:里長﹑鎮民代表選舉
檔號:A376475200A/0035/11205/1
檔案來源機關:鹿港鎮公所
關鍵詞:選舉;里長
事件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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