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5.1.15-4
主題:民國34年至70年臺灣經濟發展>日本投降與遷臺初期的經濟問題>糧產不足
說明: 臺灣省政府糧食局對原本的「臺灣省政府化學肥料配銷辦法」及其施行細則進行修正,並規定地方政府收取之稻穀,以蓬萊糙米與在來糙米兩種為限。
案名:配用
檔號:A383000000A/0038/453.41/1/002/011
檔案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關鍵詞:高雄市政府;臺灣省糧食局;蓬萊糙米;在來糙米
事件年代:民國38年(1949)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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