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2.3.6.4-5
主題:臺灣戰後初期的接收與治理>戰後初期的行政措施與政治事件>二二八事件>清鄉
說明: 民國36年(1947)4月10日高雄市政府代電通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說明高雄市自奉令實施清鄉後,當即動員該府戶政人員暨各科局室人員,分派各區偕同各該區公所及警察局所員警、里戶籍員、里鄰長等舉行戶口清查暨收繳武器、軍用品,並辦理聯保連坐切結,現上項工作均已完竣,又普發國民身分證現正積極進行中,預計5月亦可辦理竣事。除所收武器、軍品已另列冊彙繳臺灣南部綏靖區司令部接收外,謹將實施清鄉情形電請核備。
案由:電送本市戶口臨時清查辦法一份請鑒核備查
案名:剿匪清鄉
檔號:0036/192.6/1/001/006
檔案來源機關:高雄市政府
關鍵詞:清鄉;戶口清查;聯保
課綱條目:民國36年(1947)代電通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與臺灣省
事件年代:民國36年(1947)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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