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1.3.4.3-2
主題: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抗戰勝利後的國共會談>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停戰命令的頒布
說明: 軍事調處執行部成立之初,於民國35年(1946)1月20日所發布的「和字第二號」命令,內容包括:一、實施停戰的原則:衝突的雙方部隊,接到本執行部的停戰指示後,需立即停火,雙方衝突部隊隔離。二、實施停戰的辦法:如一方佔領城市,另一方撤至距城一日路程的地點(至少為60華里);如雙方都在城內,雙方均撤至距城一日路程;雙方部隊在野外,撤離衝突地點一日路程。
案名:軍事調處執行部重要命令彙集
檔號:0035/543.9/3750.11
檔案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關鍵詞:停戰命令;軍事調處執行部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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