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9.6.1.6-2
主題:臺灣民生產業的發展與變遷>休閒娛樂與民生百貨業>育樂活動>舞蹈業與街頭賣藝者
說明: 民國35年(1946)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針對特種行業之一的舞蹈業,草擬〈臺灣省各縣市管理舞蹈業規則〉,提供開設舞場業者的開業申請單,以及便於警方管理,舞場業者須填具舞女名簿、舞場從業者名簿、舞客登記簿。通過申請後的舞場,將由各縣市警察局發給舞女一張需隨身攜帶的執業許可證,以及設計給舞女配戴的徽章(燕形圖案)。
案名:舞蹈業管理
檔號:A301010000C /0035/0073.1/0002
檔案來源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關鍵詞: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舞蹈業;〈臺灣省各縣市管理舞蹈業規則〉;舞場;舞女;執業許可證
課綱條目:歷1b-V-2 辨識、解釋不同歷史時期的變遷與延續 地Ae-Ⅳ-2 臺灣工業發展的特色 地Bf-Ⅴ-2 產業分布與區位選擇 地Bf-Ⅴ-3 資訊革命與知識經濟 地Cb-Ⅴ-2 經濟崛起與轉型的歷程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辦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