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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是國家發展的基石,也是社會進步的指標。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58條規定:「我國的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凡六至十二歲兒童皆需接受國民基本教育。」光復後,接收日據時期的「國民學校」,使其儘速復學,為讓所有學童就學,再於民國36年(1947)公布「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規定國民義務教育的年限為6年,以教育機會平等為目標,實行全民普及教育。為使學童皆能接受國民教育,當局推動大量增班設校、縮小學區、以及低年級分上、下午上課等多項方法,以提高學童就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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