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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問題之協商

  

  民國35年(1946)1月10日,召開政治協商會議。為求會議順利召開,當日上午8時,政府代表張群、中共代表周恩來、美國代表馬歇爾舉行三人會議,三方同意停戰命令之頒布,國民政府於當日發布的停戰命令。命令主旨如下: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二、除附註規定外,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三、破壞與阻礙交通之行動停止,阻礙物拆除;四、為執行停戰協定,於北平設軍事調處執行部;五、命令即日生效,最遲於1月13日下午12時務必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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