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1.3.4.6-6

主題:

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抗戰勝利後的國共會談>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交通調處)

說明:

煤礦為日常生活與工業生產的重要物資,因河南省焦作煤礦區被共軍控制,為避免戰爭影響煤礦運輸,民國35年(1946)7月27日,軍事調處執行部第十小組(駐河南省新鄉)擬定「新鄉設立煤站協議」,於新鄉成立煤礦分售站。方式是由中共方面的新華煤礦公司,將焦作生產之煤礦,送到修武附近兩軍前線無兵地帶的轉運站。煤站的經營由第十執行小組直接監督。此一協議因他故未能執行,至同年10月才成立第二次協議。

案名:

軍事調處執行部工作報告

檔號:

0035/543.9/3750.18

檔案來源機關:

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關鍵詞:

軍事調處執行部

事件年:

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申請其他國家檔案:

請連結國家檔案資訊網辦理申請

點圖放大
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抗戰勝利後的國共會談>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交通調處)
引用資訊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轉寄好友 推文到fackbook 推文到line 推文到instagram 推文到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