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的偵查卷宗封面可看到告訴告發人或機關欄位是臺灣省警務處,接著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於1975年8月18日收案,羈押時間為同月的16日,代表徐美警務機關移送到軍法處的時間,全案於同年的11月26日結案。
第二、三張檔案為警務機關在8月16日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要求發給搜索票,要照徐美所供的內容到她家搜索證物。並附上前一天,即8月15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逮捕徐美時做的偵訊筆錄。
第四張檔案為警總軍法處8月21日回覆同意發給警務處搜索票,並要警務處呈報搜索調查結果。
然而第五至八張檔案則是警務機關於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