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張檔案為1950年9月11日保安司令部將計梅真等案的判決書上呈國防部核示。
第二、三張檔案為國防部回覆保安司令部關於總統府的核示內容,指出:
1.被告曾國榕與計梅真由友誼進而經共黨上級批准結婚,曾國榕有參加叛亂組織或幫助等罪嫌至重,原判僅據計梅真等所供為判決基礎以「不檢舉匪諜」論罪處徒刑三年,不符事實,因此命將曾國榕一名發回復審。而被告李慶等17名應改為處有期徒刑7年,其餘均准照原判決辦理。
2.本案被告有29人為郵電機關現職人員,應將本案事實由國防部轉呈行政院,要認真考察現職公教人員並切實辦理連保連坐切結。
3.按修正懲治叛亂條例沒收財產之規定其旨在使一般為叛徒者有所警惕,被告有無財產乃執行時之問題,原判以被告無財產為理由,主文內遂不予以財產之沒收宣告,殊失立法本旨,應轉飭糾正仍予宣告沒收財產。
因此第四張檔案可以看到保安司令部修改判決,刪除被告曾國榕,李慶等17名改為處有期徒刑7年,加上計梅真、錢靜芝沒收財產。
第五、六張檔案為計梅真、錢靜芝二人執行死刑之〈執行筆錄〉,記載為1950年10月11日上午六時,在臺北市馬場町刑場,由憲兵第四團執行,二人經數彈斃命,並附上生前死後照片。
第七張檔案為高秀玉、周淑貞、徐彩雲、林坦、許金玉移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