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檔案瀏覽>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手法>縣市政府協查
檔案資源編號:
14.2.6-1
主題:
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手法>縣市政府協查
說明:
民國59年(1970),臺灣省政府為鼓勵檢舉違法出版品,遏阻毒素思想流傳、端正社會風氣,鞏固國內心防,規定〈獎勵檢舉違法出版品原則〉,通令各縣市政府遵照辦理。其中,有關違反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第二條各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也部分適用檢舉查禁歌曲。本件檔案為宜蘭地區檢舉人若發現有查禁歌曲非法流傳,可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宜蘭縣政府新聞室或地方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若檢舉經查為事實並確定有貢獻的,則由縣政府予以獎勵。
案由:
規定獎勵檢舉違法出版品原則
案名:
公文查詢檢核類
檔號:
A376420000A/0059/027/1
檔案來源機關:
宜蘭縣政府
關鍵詞:
宜蘭;禁歌;縣市政府;檢舉;警察機關
課綱條目:
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事件年:
民國59年(1970)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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