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檔案資源編號:

14.1.1-1

主題:

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律令>戒嚴法

說明:

〈戒嚴法〉第十一條規定,戒嚴區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有妨害軍事者。第十三條有出版品不得為:1、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2、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礙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3、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第三十五條: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法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因此,在戒嚴體制下出版品有涉及政治外交機密,危害社會治安之嫌疑者,將被列為查禁對象,歌樂有樂譜、歌詞的印製,都在管制行列。

案由:

檢送戒嚴法查收案

案名:

戡亂及戒嚴法令宣導

檔號:

AA09530000Q/0039/300.09/002/0001/002

檔案來源機關: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關鍵詞:

戒嚴戒嚴法查禁律令禁歌

課綱條目:

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事件年:

民國39年(1950)

檔案管有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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