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第十一條規定,戒嚴區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書、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有妨害軍事者。第十三條有出版品不得為:1、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內亂罪外患罪者。2、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妨礙公務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3、觸犯或煽動他人觸犯褻瀆祀典罪或妨害風化罪。第三十五條:戰時或遇有變亂,或依憲法為急速處分時,得依中央政府法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關於政治外交之機密,或危害地方治安事項之記載。因此,在戒嚴體制下出版品有涉及政治外交機密,危害社會治安之嫌疑者,將被列為查禁對象,歌樂有樂譜、歌詞的印製,都在管制行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