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1.3.4.6-6
主題:民國38年以前國共兩黨的合作與衝突>抗戰勝利後的國共會談>軍事調處執行部的設立與功能>交通調處
說明: 煤礦為日常生活與工業生產的重要物資,因河南省焦作煤礦區被共軍控制,為避免戰爭影響煤礦運輸,民國35年(1946)7月27日,軍事調處執行部第十小組(駐河南省新鄉)擬定「新鄉設立煤站協議」,於新鄉成立煤礦分售站。方式是由中共方面的新華煤礦公司,將焦作生產之煤礦,送到修武附近兩軍前線無兵地帶的轉運站。煤站的經營由第十執行小組直接監督。此一協議因他故未能執行,至同年10月才成立第二次協議。
案名:軍事調處執行部工作報告
檔號:0035/543.9/3750.18
檔案來源機關:國防部史政編譯局
關鍵詞:軍事調處執行部
事件年代:民國35年(1946)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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