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資源編號:14.2.5-3
主題: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禁歌>各種查禁手法>歌手禁唱禁歌
說明: 民國56年(1967)8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規範,遊藝場所如果有表演營業項目以外的節目,應予嚴格取締,並且勸導各演出場所以及本國歌星切勿歌唱日本歌曲。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轉請縣內各警察局和鄉鎮市公所依照規定辦理。
案由:准函為遊藝場所如有表演營業項目以外之節目應予嚴格取締並勸導各演出場所及本國歌星勿唱日本歌曲一案令希遵辦
案名:電影戲劇關係
檔號:A376476800A/0056/123-1/0001/0007/004
檔案來源機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關鍵詞:彰化;禁歌;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歌星;禁唱日本歌
課綱條目:公Bc-V-1 社會規範如何維護社會秩序與形成社會控制?在什麼情形下,規範會受到質疑而改變?;公Bh-V-1 人民日常生活如何受到行政法的影響?行政法有哪些重要的原理原則?;歷 Rb-V-1 現代的國家暴力;歷 Rb-V-2 轉型正義的追求與反思
事件年代:民國56年(1967)
檔案管有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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